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交易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交易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玟惠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66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玟惠因過失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到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張佐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
書記官連彩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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