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沒收違禁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羅疆隍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10年度聲沒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零點壹貳零公克)壹包(含包裝袋壹只)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羅疆隍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8年2月19日7時許,在嘉義市○區○○里00鄰○○路00號,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為警查獲,並扣得淨重0.130公克之甲基安非他命。經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聲請沒收。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定。而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規範之第二級毒品,並禁止非法持有、施用,若非法持有、施用,自屬違禁物無訛,是經查獲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l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三、經查:㈠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85
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經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之傾向,於108年7月19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26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經本院核閱全案卷證確認無訛。
㈡而扣案之白色結晶1包,經送鑑定,檢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8年4月1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58573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可參(見毒偵卷第20頁)。又依被告所述,可知上開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是其非法持有、施用之物,核屬被告遭查獲之違禁物、第二級毒品,是除了取樣鑑驗用罄部分外,剩餘之第二級毒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沒收銷燬,至於直接用以盛裝前開第二級毒品之包裝袋1只,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應將之與其內所盛裝之毒品、違禁物視為整體,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就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宣告沒收,為有理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茗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