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1651號聲請人 劉莉君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碧蘭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附表本票票號「CH294496」之記載是否有誤?㈡確認本票影本是否有誤?(因狀附本票影本票號667609票面
金額新臺幣伍萬元,與本票正本票號CH294946票面金額新臺幣壹拾伍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