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4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430號聲請人 李雅霏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系爭支票(票據號碼:0000000號)發票人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盡速與付款行庫連絡更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具狀併陳報更正後之影本(影本須加蓋銀行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6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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