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5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53號聲請人 林惠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台灣光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即與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3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4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民事第二庭
法官辜漢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5月29日
書記官潘盈筠附表:
證券字號股數78-NX-00032830-015股78-NX-00038094-5105股79-NX-00044749-013股79-NX-00060557-928股80-NX-00076950-08股81-NX-00109053-616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