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潮小字第七四四號
原 告 丙○○○○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言詞辯論終結,判
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伍拾叁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陸仟伍佰陸拾叁元
,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
台灣屏東地方法院潮州簡易庭
法官 葉力旗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記載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或具
體內容之上訴狀。
書記官 李勝群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十二 月 三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