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07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鄭毓郡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秋霞鄭仲勝 之繼承人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毓暄 即鄭仲勝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鄭仲勝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伍萬壹仟陸佰伍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嘉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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