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小字第7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小字第718號

原告 彭文添

上列原告與被告 彭文意 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

應補正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查,兩造間之紛爭業經本院110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確定,則本件原告再行起訴請求之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為何?尚有未明。請原告補正原因事實、請求權基礎(即請求之法律依據),及請求被告應給付新台幣44,347元之計算式、計算依據(即如何得出訴之聲明所載之金額)。

二、並提出補正狀之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劉哲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香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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