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晉瑜 上列聲請人與 彭文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通訊軟體之相對人即為債務人彭文君。二、請釋明以匯款方式還款之人為債務人彭文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