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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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37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許晉瑜 上列聲請人與 彭文君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通訊軟體之相對人即為債務人彭文君。
二、請釋明以匯款方式還款之人為債務人彭文君。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1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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