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16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615號原告 楊翰文 被告 劉國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2年度金訴字第188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劉國峰被訴詐欺等案件,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在案,惟因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經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許曉怡
法官黃凡瑄法官吳欣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綉燕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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