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度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7年停字第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停字第3號聲請人 徐超明
謝宏毅 相對人 章定遠國立嘉義大學理工學院)代表人 艾群 (國立嘉義大學校長)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5第3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唐一侼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書記官黃妍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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