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板簡字第1493號
原告 林義欽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上原告與被告 黃簡 玉青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如說明二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或繳納,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五、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4、5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此一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
(1)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柒萬零參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捌佰捌拾元。
(2)提出準備書狀,檢附陳報被告 黃簡玉青 、黃簡 王千栩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毋省略)、說明被告 黃簡王千栩 應與被告黃簡玉青連帶給付之法律上依據及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暨偵查案件進行情形,並附繕本二份,以便送達被告。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劉美蘭
附錄: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