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14號原告 林玉碧 訴訟代理人 杜貞儀 律師被告 陳宇立 訴訟代理人 楊雅惠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有部分事實待調查釐清,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3年12月5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許慧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榮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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