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33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丁韞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捌佰零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參萬陸仟捌佰零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貳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八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