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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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8號上訴人即原告吉富農綠金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 和被上訴人即被告瑩達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志洋 被上訴人即被告宇春綠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志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4月2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6,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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