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上訴字第31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上訴字第3127號上訴人即被告 楊婼溱
住○○市○○區○○○路0段000○0號0樓居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00樓之0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審訴緝字第29號,中華民國112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8093號),提起上訴。
經核其所提「不服判決上訴狀」、「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狀」均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亮潔中華民國112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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