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95號聲請人 胡焱榮 (SOOFEENSAE-JAEW)訴訟代理人 廖偉真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富御全球股份有限公司劉偉貞 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3號民國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所明定。是當事人或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向法院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其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事由,否則其聲請即難謂與上開規定相符,法院得不予許可。
二、經查,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55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105年1月13日言詞辯論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惟其聲請意旨僅載稱:「為期明瞭鈞院104年度重訴字第
553號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105年1月13日庭期開庭內容,聲請自費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語,並未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聲請人之何種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之具體事由。復按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19條已有明定,聲請人就其所欲主張或維護之法律上利益之目的,本即應以聲請閱卷之方式即足達之。基此,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未能敘明有何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所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書記官江昱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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