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家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因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5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尹家明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因於辯論終結後被告與告訴人達成調解,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劉美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怡婷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