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25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259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正金鑽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天大福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管理委員會組織之報備證明。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黃桂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7月26日
書記官方恒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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