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原告鼎基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芫萍 被上訴人即被告凌雲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國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2月30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5萬4,4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9,6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民事庭法官謝昀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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