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台金大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英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家盈 間因112年度重訴字第113號清償債務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5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2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萬6,6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文爵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楊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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