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3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312號聲請人 潘英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暐璇 、 林志宗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黃暐璇、林志宗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票票據號碼:794610號、680768號、552634號及584087號其分別之提示日期及利息起算日。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黃寬裕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