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丁○○
0號戊○○
弄7號丙○○
號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拆屋還地事件,依原告聲明及陳述,尚無法核定裁判費,因該無法核定之事由非不得補正,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二岡坪小段451-1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民事庭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