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度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3年再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登記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再字第二號
再審原告乙○○
丙○○再審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託登記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九四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再審原告乙○○、丙○○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一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四日送達原告丙○○,於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送達原告乙○○,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乙○○、丙○○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鄭雅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B書記官鄭翔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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