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197號原告 薛武政 被告 柯登隆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71號),經上列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6日
書記官林婷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