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7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758號聲請人 林政次 (原名 簡文次 )代理人 林亞霏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94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5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元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0ND0000000~80ND000000022,0002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503新東陽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25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書記官顏莉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