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繼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繼字第1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繼字第1362號聲請人 羅暐婷 代理人 鄒純忻 律師
馮俊堯 律師 吳俊緯 律師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轄,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又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 黃嘉忻 之住所地在高雄市○○區○○○路○○號11樓之3,此有卷附戶籍謄本足參,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依上開規定,專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素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郭麗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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