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19號原告 李清河 訴訟代理人 黃毓棋 律師被告 王德皆
李福淋 李美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原告因分割所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384,189元(計算方式詳如附表),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1月6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表102年度補字第619號│├──┬──────────┬──────┬──────┬──┬─────────┬──────┤│編號│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公告現值/每│土地面積│原告│公告現值×土地面積│總計││││平方公尺(│(平方公尺)│權利│×原告權利範圍(元│││││102年1月)││範圍│以下四捨五入)││├──┼──────────┼──────┼──────┼──┼─────────┼──────┤│1│臺南市○○區○○○段│490元│1,634│3/12│200,165元││││174地號土地││││││├──┼──────────┼──────┼──────┼──┼─────────┤1,384,189元││2│同段174-1地號土地│同上│2,080│7/8│891,800元││││││││││├──┼──────────┼──────┼──────┼──┼─────────┤││3│同段174-3地號土地│同上│891│3/12│109,148元││││││││││├──┼──────────┼──────┼──────┼──┼─────────┤││4│同段174-5地號土地│同上│427│7/8│183,07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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