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57號聲請人 鍾成邦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無法查出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資料,是以本院無從判別是否有管轄權,請重新提出中華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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