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49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494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淑郁 (原名 張陳淑郁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其他費用新臺幣貳萬伍仟貳佰玖拾貳元之費用名稱與計算方式。
二、請提出補正狀繕本5份。中華民國101年10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