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9年度北簡字第157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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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5786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唐家駿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下午
二時三十八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9日
書記官蔡宜婷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99 年度 北簡 字第 15786 號裁定(99.10.29)[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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