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訴字第34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顯彰(已歿)選任辯護人蘇清文律師
張馻哲 律師 溫思廣 律師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3334號、26001號、97年度偵字第17569號、206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顯彰為達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達運公司)之負責人,明知同案被告 楊璨璵 (另行審理)竊取國防部軍備局中山科學研究院(下稱中科院)組裝紅外線冷卻偵檢器(下稱RDU)之「冷指管」、「吸氣子」、「濾波片」及「光窗」等料件,竟於民國94年8月及95年8月間,以達運公司名義,透過同案被告 蘇錦鏞 (另行審理)購買同案被告楊璨璵所竊取之「吸氣子」、「光窗」及「濾波片」,並以達運公司開立之支票分別支付同案被告蘇錦鏞新臺幣(下同)16萬1,700元及14萬1,633元;及分別於94年10月及95年8月間,以達運公司名義透過同案被告 林正中 (另行審理)購買同案被告楊璨璵所竊取之中科院K508冷指管7枚及5枚,達運公司並分於94年10月17日、95年9月28日將貨款12萬4,950元及9萬3,450元匯入長茂精密工業社華南銀行帳戶內。又因達運公司所參與RDU研發有關之釋商計畫,需要超高真空烘箱等相關真空設備之料件,被告明知所購買之上開料件係同案被告楊璨璵自中科院竊取,竟於94年間透過同案被告 蔡在演 (另行審理)購買,並於94年4月間與頻波公司總計支付同案被告蔡在演100萬2,963元,及於94年8月11日支付同案被告蔡在演31萬5,000元,因認被告涉犯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買贓物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該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於99年7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後,於
103年5月31日死亡,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爰就被告被訴部分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7月1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珮如
法官官怡臻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宛榆中華民國10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