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請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24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玲玉┌───────────────────────────────────────────────────┐│附表:95年度除字第277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6││├──┼───────────────┼──────────────┼────┼───┼────┼───┤│002│台灣苯乙烯工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332││├──┼───────────────┼──────────────┼────┼───┼────┼───┤│003│華南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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