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寰宇家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5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貳佰元,及自民國97年4月29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DISNEYSWORLDOFENGLISH
語言系統一套,分期付款總價新台幣(下同)124,750元,
約定自民國88年1月5日起分36期,於每月5日清償3,350元至
所有款項清償完畢,如有一期未付,即視為全部到期。被告
自第25期起,未依約清償,尚欠40,200元,爰依買賣契約,
求命判決被告如數給付上款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購買合約書、繳款明細為證(
見本院卷第4至5頁)。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爭執及陳述,依
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前段規定,視
同自認原告之主張。從而,原告依買賣契約,請求被告給付
40,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97年4月29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吳素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張素月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