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家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通常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護字第6號聲請人甲○○○住○○市○○區○○○○街00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通常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正相對人對聲請人為家庭暴力之事實(應包含具體時間、地點及侵害態樣)並提出相關證據或證據方法,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保護令之程式或要件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須有家庭暴力事實之發生及核發通常保護令之必要,法院始得核發通常保護令。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核發通常保護令,然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相對人對聲請人所為家庭暴力之事實,揆諸前揭規定,本院自應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書記官許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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