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簡字第594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施銘雄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字15578、16901號、103年度偵字第1269、232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易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
施銘雄共同犯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罪,共貳佰拾罪,各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及沒收欄所示之刑及沒收。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事實及理由
一、施銘雄與 柯佐霖 (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確定)及 楊朝凱 (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基於故買贓物及恐嚇取財之犯意聯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102年5月間起同年10月間止,先由柯佐霖在跳蚤市場購買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作為聯繫工具,並由施銘雄、柯佐霖、楊朝凱對外收取如附表二及不詳姓名者所申設之帳戶供被害人轉帳入款之用。柯佐霖復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大隻」、「卷仔」等不詳姓名之男子聯繫,向「大隻」、「卷仔」等人,以每隻新台幣(下同)1200元至1600元不等之代價收購其等於高雄地區架設網子所竊取之贓物賽鴿,再依據賽鴿腳環上之電話號碼,由施銘雄及楊朝凱使用上開行動電話,於如附表一所示之時間,撥打電話予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向被害人表示,彼等之賽鴿現在其手上,要求如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依指示匯款入指定帳戶,方會將賽鴿釋回,使如附表一所示被害人因而心生畏懼,依柯佐霖等人之指示,親自或委由他人將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轉帳至柯佐霖所指定之如附表一轉入帳戶欄所示之帳戶,而取得如附表一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或以購買預付卡並交付(電話告知)密碼方式而取得易預卡。另如附表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7、191、200、204所示部分,因被害人未支付柯佐霖等人所要求之款項,故未依指示匯款而未得逞。柯佐霖並分別駕駛如附表五-2所示之自小客車、機車搭載施銘雄、楊朝凱前往便利商店之提款機提領上開被害人轉帳至上開帳戶之財物後朋分花用。嗣於102年11月4日上午10時4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巷0號前拘提施銘雄,並扣得如附表五-3編號1至3所示物品;經施銘雄帶同警方於同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搜索扣得如附表五-3編號4、5所示物品。再於同年11月28日在臺東縣○○鄉○○村○○0號拘提柯佐霖,並經柯佐霖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五-1所示之物品;經柯佐霖帶同警方於同年月29日1時5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巷00弄00號,經 施馨涵 同意搜索扣得如附表五-2所示之車輛(交由柯佐霖同居人施馨涵保管)。又於103年1月3日18時47分許,在臺南市○○區○○00街000號前拘提楊朝凱;經楊朝凱帶同警方於同日20時20分許,在臺南市安平區中華西路與永華路口臺南市議會旁公園草叢扣得如附表五-4所示之物品。
二、前項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足資證明: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柯佐霖、楊朝凱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供述。
㈡如附表一被害人欄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中之供述。
㈢如附表一轉入帳戶及證據欄所示之證據、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交易明細、如附表三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卷附跟監搜證照片(警㈥卷第0000-0000、0000-0000頁)附卷可以佐證。
㈣被告施銘雄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之自白。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
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行為後
1.刑法第349條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後,新法關於故買贓物罪之處罰較舊法重(科或併科罰金部分由新臺幣3萬元以下提高為50萬元以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
2.刑法第346條於108年12月25日修正公布,上開法條於72年6月26日後均未修正,故於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且其罰金數額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2項前段規定提高為30倍。本次修法將上開條文之罰金數額調整換算後予以明定,並無新舊法比較問題。
㈡核被告施銘雄所為,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之恐嚇
取財罪及恐嚇取財未遂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9條第2項之故
買贓物罪。
㈢如附表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
7、191、200、204所示犯行部分,被告等已著手於恐嚇取財
行為之實行而不遂,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第2項規定按
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㈣如附表一編號1、2、3、6、7-1(及7-2)、15、17、100所
示犯行部分係同一被害人同一恐嚇行為之數筆轉帳,侵害法益相同,時間緊接,在刑法評價上各個行為之獨立性薄弱,難以強行割裂,應係數個同種恐嚇取財舉動之反覆施行,應包括予以評價為同一行之接續犯,屬包括一罪。
㈤被告施銘雄與同案被告柯佐霖、楊朝凱共同犯罪,彼此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㈥被告等人購買他人所竊得之賽鴿後復據以恐嚇取財,其故買贓物行為與恐嚇取財行為重疊,其以一行為觸犯數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之恐嚇取財或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斷。
㈦被告所犯如附表一所示各罪,犯意各別、行為亦殊,應分論
併罰。
㈧本件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其並非主導本案犯罪之人。且刑法採一罪一罰,被告雖所犯次數甚多,然就各次犯罪而言,被告等人所得財物僅約數千元至數萬元,刑度卻為6月以上
,如量處法定最低度之刑仍嫌過重,衡其犯罪情狀當足以引起社會上一般人之同情而堪予憫恕,爰依刑法第59條之規定減輕其刑。
㈨爰審酌被告有前科記錄(不成立累犯),不思以正途營利,竟恣意恐嚇鴿主牟利,所犯次數甚多,各次恐嚇金額尚非甚鉅及其犯罪所生危害;暨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及其於本院審理時所述其教育程度為國中畢業,入監前從事打石工工作,有一個小孩就讀高中,需照七十幾歲之父親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論罪科刑欄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及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
㈠被告犯罪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起施行。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關於沒收之規定適用裁判時之法律。
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犯罪所得部分,同案被告柯佐霖於警詢中供稱贖金與竊鴿集團平分後,再以4-3-3比例分配贖金,他部分為4,施銘雄及摳仔(即同案被告楊朝凱)等人(各)為3(警㈠卷第17頁);於本院審理時亦供稱竊鴿集團捲仔分五成,剩下五成中,他分四成,施銘雄及楊朝凱各分三成(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018號刑事卷㈤第164頁)。從而,本院估算方式如下:
1.如附表一編號1至29、31至60、62至70、72至75、77至100、104、106、108至112、114至123、125至131、133至166、168、170至172、174、176、178至190、192至194、196至199、201至203、205至211部分,被告施銘雄之犯罪所得即被害金額欄所示之金額×0.5×0.3,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如附表一編號61、103、132、167、195部分,因被害人並未陳述明確金額,故以被害人所述金額之平均數(如編號61所載3000元至4000元之平均數為3500元)×0.5×0.3為被告施銘雄之犯罪所得,應予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如附表一編號30、124、175部分,被害人係交付(儲值)易付卡,供被告等人使用,是此部分尚無從估算被告施銘雄所有之犯罪所得金額,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4.如附表一編號71、76、101、102、105、107、113、169、17
7、191、200、204部分,被害人等人並未交付財物,被告施
銘雄並無犯罪所得,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5.如附表一編號173部分,被害人僅供述有付款但金額不詳,是此部分尚無從估算被告施銘雄所有之犯罪所得金額,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㈢未扣案之如附表四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行動電話門號SIM卡、行動電話機係共同正犯柯佐霖所購得,供恐嚇取財所用之物,為共同被告柯佐霖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共同被告柯佐霖供承在卷,非屬被告施銘雄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㈣扣案如附表五-1編號1所示之現金19200元因扣案時間距被告等人最後一次犯罪日期已有相當時日,且無法證明係被告施銘雄所有之本件恐嚇取財所得之財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㈤扣案如附表五-1編號2-7所示之公共電話卡及手機間距被告等人最後一次犯罪日期已有相當時日,且無法證明係被告施銘雄所有之本件恐嚇取財所用之物,亦不為沒收之諭知。
㈥扣案如附表五-2所示之車輛雖係被告柯佐霖駕駛搭載施銘雄、楊朝凱前往便利商店之提款機提領上開被害人轉帳至上開帳戶之財物所使用之車輛,惟並非被告等人所有,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㈦扣案如附表五-3編號1、5所示之衣帽雖係被告施銘雄前往便利商店提款機提領上開恐嚇所得財物所穿戴之衣帽,惟係犯罪時偶然穿戴之衣帽亦非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㈧扣案如附表五-3編號2-4、附表五-4所示之物均與本案無關,爰均不為沒收之諭知,均附此敘明。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刑法第28條、刑法第346條第1項、第3項、修正前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2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55條、第59條、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 官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8 日
附表一:
編
號
被害人
恐嚇時間
匯款日期
轉入帳戶及證據
被害金額
(新臺幣)
論罪科刑及沒收
1
102年5月7
日11時30分
許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鄭道陽供述、簡訊照片2張、轉帳明細2張(警㈡卷
第572-577頁
)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鄭道陽
同日12時20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鄭道陽供述、簡訊照片2張、轉帳明細2張(警㈡卷
第572-577頁
)
4590元
2
102年7月23
日12時3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林隆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78-582頁)
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隆華
同日12時36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林隆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78-582頁)
5073元
3
102年7月23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劉冠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3-587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劉冠慈
同日12時51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劉冠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3-587頁)
4590元
4
102年5月24
日15時57分
同日
1.不詳
2.劉志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88-592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
102年10月1
日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吳國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3-597頁)
1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
102年10月1
日10時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詩憶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8-602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李詩憶
同日10時8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李詩憶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598-602頁)
4590元
7-1
102年10月8
日12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坤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3-607頁)
2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肆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2
李坤重
102年5月7
日12時1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李坤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3-607頁)
4950元
9
102年9月29
日12時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張治平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08-612頁)
9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
102年5月22
日12時56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廖小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13-617頁)
48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
102年9月8
日11時3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鄭建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18-621頁)
54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
102年5月22
日12時3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楊清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27-631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
102年5月22
日11時47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順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32-636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
102年5月24
日11時5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陳聖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37-641頁)
5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
102年5月24
日11時1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陳淑惠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42-648頁)
73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壹佰玖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陳淑惠
同日11時14
分
同日
同上
7250元
16
102年5月24
日15時4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2帳戶
2.陳芳榮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49-655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
102年5月24
日12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林國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56-661頁)
7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零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林國泰
同日12時30
分
不詳
同上
6790元
18
102年5月24
日10時5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榮輝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62-667頁)
68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
102年5月24
日10時5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世明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68-674頁)
77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
102年5月24
日11時4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劉平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75-680頁)
1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102年5月24
日14時4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6帳戶
2.毛財猛供述、存摺影本、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
㈡卷第681-689頁)
63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2
102年5月24
日13時4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柏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90-694頁)
6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3
102年5月24
日14時15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謝金吻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695-699頁)
51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4
102年5月24
日11時31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戴春旺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00-707頁)
8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5
102年10月1
日10時2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保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08-711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6
102年5月24
日15時58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鄭明園供述(警㈡卷第712-714頁)、通訊監察譯文(偵㈢卷第322頁)
5051元(
起書誤載為5000元
)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7
102年5月24
日10時5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盈繽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16-721頁)
76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8
102年5月24
日13時56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游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22-728頁)
58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9
游永順
102年6月19
日15時4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游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22-728頁)
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0
102年5月24
日12時0分
同日購
買易付
卡
鄭宗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㈡卷第729-736頁)
購買價值3000元之預付卡並交付密碼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102年6月4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霆標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37-742頁)
48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2
102年6月4
日12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啟煌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43-748頁)
10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3
102年6月4
日12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胡國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49-753頁)
35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4
102年6月4
日12時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黃振益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54-759頁)
7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5
102年6月4
日12時4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蔡麗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0-763頁)
10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6
102年6月4
日12時2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林典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4-766頁)
11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7
102年6月5
日13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4帳戶
2.郭東盛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67-77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8
102年6月5
日13時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明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71-775頁)
2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39
102年6月6
日12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順麟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76-782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0
102年6月6
日12時2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8帳戶
2.林緯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83-790頁)
1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1
102年6月6
日11時4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洪明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91-795頁)
10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2
102年6月6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孜萳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796-800頁)
1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3
102年6月6
日12時5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周志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01-805頁)
653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4
102年6月6
日10時1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清桂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06-810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5
102年6月6
日11時5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蘇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14-818頁)
5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6
102年6月6
日12時5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黃重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19-823頁)
63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7
102年6月6
日10時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葉進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24-829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8
102年6月7
日11時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邱秋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0-835頁)
7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49
102年6月7
日11時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葉建麟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6-841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0
102年6月12
日11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春景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42-848頁、第850頁)
2509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1
102年6月12
日11時1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百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㈡卷第836-841頁)
2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2
102年6月12
日12時1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安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55-860頁)
1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玖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3
102年(起訴
書誤植為
100年)6月
12日11時31
分
同年6
月13日
1.如附表二編號6帳戶
2.陳龍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861-866頁)
8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4
102年6月12
日11時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高漢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68-871頁)
11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5
102年6月13
日13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劉金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72-877頁)
9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6
102年6月13
日14時1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清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78-883頁)
8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7
102年6月13
日19時1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盧竹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84-888頁)
6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8
102年6月14
日11時4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8帳戶
2.李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89-893頁)
16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肆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59
102年5月30
日12時21分
同日
1.不詳帳戶(起訴書誤載為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范兆興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94-897頁)
3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0
范兆興
102年6月14
日12時1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范兆興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894-897頁)
2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1
102年6月15
日14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彭秀文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00-904頁)
約3000元至4000元(起訴書誤植為0000-000)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2
102年6月15
日13時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彭鎮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05-909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3
102年6月15
日12時5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珍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10-914頁)
56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肆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4
曾 前成
102年6月15
日13時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前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15-919頁)
2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5
102年6月17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林志瑋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20-923頁、第926頁)
105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6
102年6月17
日11時3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威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27-93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7
102年6月17
日11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清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31-935頁)
2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8
102年6月17
日11時4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哲夫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36-941頁)
40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69
102年6月17
日11時5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陳煌文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42-947頁)
8050元(
起書誤載為3070元
)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0
102年6月17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曾能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53-957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1
102年6月17
日12時35分
無
潘進烈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㈢卷第958-962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102年6月17
日12時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劉道宗供述(警㈢卷第963-967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3
102年6月18
日12時3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簡朝政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69-972頁)
353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4
102年6月18
日12時56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鄧炎坤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73-977頁)
8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5
102年6月18
日12時5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炳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78-982頁)
6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6
102年6月18
日12時27分
無
林暘道、 林政基 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83-989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102年6月19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龔金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90-994頁)
2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8
102年6月19
日12時1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彭鏡銓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995-999頁)
29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79
102年6月20
日11時0分
同日
1.不詳帳戶
2.陳進福、 陳怡婷 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0
102年6月20
日12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梁敬仁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29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1
102年6月20
日13時4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江長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2
102年6月21
日10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吳振宏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2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3
102年6月21
日10時2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李獻全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4
102年6月21
日11時3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文飛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10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5
102年6月21
日10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辛美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6
102年6月22
日11時2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侑寬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7
102年6月22
日14時1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張建坤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8
102年6月26
日13時12分
同日(
起訴書
誤載為
102/06
/06)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王清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8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柒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89
102年6月27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振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0
102年6月26
日15時3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林宏承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1
102年6月28
日11時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森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貳仟貳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2
102年6月28
日10時1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5帳戶
2.陳明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100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零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3
102年7月2
日10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正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4
102年7月2
日13時2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魏復武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8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5
102年7月2
日13時3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廖進信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6
102年7月2
日13時1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1帳戶
2.呂燕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7
102年7月4
日13時35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5帳戶
2.湯宗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8
102年7月10
日12時3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明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99
102年7月10
日12時44分
102年
10月21
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棟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56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0
102年7月11
日11時4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9帳戶
2.周冠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轉帳明細(警㈢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周冠銘
同上
同日
同上
20000元
101
102年7月15
日
無
簡俊勇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㈢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102年7月29
日12時3分
無
林清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㈢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3
102年7月29
日11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曹永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至
5000元(
起訴書誤植為0000-000)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李 汪霖
102年7月29
日12時2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 李汪霖 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5
102年7月30
日11時49分
無
黃志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6
102年7月31
日14時1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莊尊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7
102年7月31
日13時54分
無
吳昌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8
102年07月31
日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忠霖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9
102年8月1
日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世昌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0
102年8月20
日11時50
分(起訴書
誤載為102
年8月1日1
時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謝國偉供述(警㈣卷第0000-0000頁)、通訊監察譯文(偵㈢卷第250頁、警㈡卷第529、547頁)
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1
102年8月20
日11時4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謝周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3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肆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2
102年8月20
日12時4分
同日下
午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鍾永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3
102年8月20
日11時36分
無
劉義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4
102年8月24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王清林供述、存摺影本、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5
102年8月24
日11時2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黃志賢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6500元、
3090元(
合計9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肆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6
102年8月24
日11時3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吳宏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65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7
102年8月24
日11時40分
(起訴書誤
載為102年8
月24日11時
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林啟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00元(
起訴書誤載為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8
102年8月24
日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鄭光禧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19
102年8月24
日14時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蔡瑞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80元(
存摺影本4595元中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柒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0
102年8月24
日11時3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0帳戶
2.黃炫樹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8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1
102年8月26
日11時1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翁進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2
102年8月26
日11時21分
(起訴書誤
載為102年8
月28日11時
2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蘇裕發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3
102年9月2
日13時3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廖燦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7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4
102年9月2
日13時17分
同日購
買預付
卡
吳慶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㈣卷第0000-0000頁)
購買價值3000元之預付卡並交付密碼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5
102年9月2
日13時1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劉聖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6
102年9月2
日13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1267頁)
2750元(
起訴書誤載為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拾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7
102年9月3
日11時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曾年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12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8
102年9月3日
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明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29
方文男
102年9月3
日5時24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方文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0
102年9月3
日11時1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銀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7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1
102年9月3
日11時4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謝明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
102年9月3
日14時28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怡菁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元
至10000
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3
102年9月3
日12時1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鄭登陽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8590元(
起訴書誤載為12000元,另存摺影本所載8605元中有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貳佰捌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4
102年9月3
日11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添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2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5
102年9月3
日11時2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耀焜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2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6
102年9月5
日12時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何榮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7
102年9月5
日11時27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德旭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8
102年9月5
日11時59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朝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9
102年9月5
日11時4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明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5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捌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04
102年9月5
日11時2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簡義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9050元(
存摺影本所載9065元中有15元為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1
102年9月5
日12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李啟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2
102年9月5
日12時11分
當日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帳戶
2.吳駿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8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3
102年9月5
日12時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黃柏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4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4
102年9月5
日12時5分
不詳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姚淑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5
102年9月6
日11時2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康忠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5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6
102年9月6
日11時2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林育正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7
102年9月6
日11時23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1381頁)
5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8
102年9月6
日11時17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鍾輝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49
102年9月7
日11時32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0
102年9月7
日11時29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玉訓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1
102年9月7
日11時1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蔡榮財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2
102年9月8
日10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翁明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㈣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3
102年9月8
日11時8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傅棠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1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4
102年9月8
日11時3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祥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5
102年9月12
日10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琳智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000元
、10000
元(合計40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6
102年9月12
日10時52分
當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吳勝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7
102年9月19
日13時8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林本元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8
102年9月19
日13時10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敏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8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陸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59
102年9月19
日13時1分
同日
1.轉帳至000-0000000000000000帳戶
2.劉光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0
102年9月27
日11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碧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1
102年9月28
日11時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溫月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1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2
102年9月29
日13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建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1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3
102年9月29
日13時2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蕭偉哲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4
102年9月12
日13時16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文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5
102年9月29
日13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金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10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伍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6
102年9月29
日13時2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賴進義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3881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伍佰捌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7
102年10月1
日10時5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富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3000元至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8
102年10月2
日11時44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羅文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69
102年10月2
日11時47分
無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得記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0
102年10月2
日11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建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1
102年10月2
日13時18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邱建民供述、簡訊照片、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貳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2
102年10月8
日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和吉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0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3
102年10月8
日11時4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楊仁森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不詳(含另案共約10萬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4
102年10月8
日12時30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蘇瓊閔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4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5
102年10月
14日11時18
分
同日購
買2600
元預付
卡
劉耀次供述、通監察譯文、付款使用證明、統一發票(警㈤卷第0000-0000頁)
購買預付卡2600元(起訴書所載6910元係包含另案2810元、1500元,應予扣除)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6
102年10月
14日10時5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郭竣凱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7
杞文和
102年10月
14日11時26
分
無
杞文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8
102年10月
14日11時13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廖海瑞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0頁)
71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柒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79
102年10月
14日11時12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藍文龍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1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0
102年10月
14日11時32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王永順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簡訊照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存摺影本所載4015元中含15元手續費)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1
102年10月
14日14時11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施志忠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支出證明單(警㈤卷第1567頁)
303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2
102年10月
14日14時15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見祥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簡訊照片(警㈤卷第1576頁)
3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3
102年10月
14日11時3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傳雄供述、通訊監察譯文、網路銀行交易記錄(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4
102年10月
14日12時13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劉隆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5
102年10月
14日10時50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曾森茂供述、通訊監察譯文、交易明細(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32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玖拾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6
102年10月
14日11時1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游協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7
張 文哲
102年10月
14日11時8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 張文哲 供述、交易明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7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陸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8
102年10月
16日11時44
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魏敬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89
102年10月
17日12時3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新庚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5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0
102年10月
17日11時46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詹明輝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6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1
102年10月
17日11時20
分
不詳
劉文任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2
102年10月
17日11時40
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江榮園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4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3
102年6月17
日12時1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游志明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4
102年7月30
日11時2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呂國樑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㈤卷第0000-0000頁)
7000元(
被害人雖稱轉帳金額3050元
,惟依交易記錄之金額應為7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5
102年10月8
日12時33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許峰源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2000元至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6
102年10月1
日10時1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賴雲鵬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2頁)
3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7
102年10月8
日11時59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李炳松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1647.3-1650頁)
約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8
102年7月18
日13時22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張錦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35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伍佰參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99
102年10月8
日12時7分
不詳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紀國華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
約5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0
102年10月
17日12時48
分
不詳
陳麒年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㈤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1
102年7月10
日12時51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黃奕超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1頁)
4065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2
102年10月8
日12時26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廖榮崇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㈤卷第0000-0000頁)、交易明細(警㈤卷第1674頁)
205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零捌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3
102年9月3
日11時5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林堅志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26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捌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4
102年10月2
日11時9分
不詳
方榮裕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
㈥卷第0000-0000頁)
未交付贖款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5
102年6月6
日13時22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陳明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20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6
102年8月20
日12時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張福聚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1頁)
26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佰玖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7
102年6月13
日14時43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王淑和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12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捌佰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8
102年10月2
日11時12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11帳戶
2.吳冠廷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709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零陸拾肆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09
102年9月27
日11時25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3帳戶
2.陳文介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07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佰陸拾壹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0
102年9月9
日12時34分
不詳
1.不詳帳戶
2.楊順志供述、通訊監察譯文、存摺影本(警㈥卷第0000-0000頁)
約5000多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211
102年6月6
日12時50分
同日
1.如附表二編號7帳戶
2.鍾清田供述、通訊監察譯文(警㈥卷第0000-0000頁)
6100元
施銘雄共同犯恐嚇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附表二(帳戶):
編號
銀行名稱
帳號
設立人
備註
1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0000-0000頁
2
第一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00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0000-0000頁
3
彰化商業銀行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755至1812頁
4
臺灣銀行
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743至1753頁
5
彰化商業銀行東台南分行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897至1899頁
6
000-000000000000
彭健鈞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01至1907頁
7
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行
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813至1839頁
8
台新國際銀行
000-00000000000000
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10至1923頁
9
000-00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24至1925頁
10
臺灣土地銀行安平分行
000-000000000000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30至1936頁
11
000-00000000000000
黃騰億
開戶資料及交易明細附警㈥卷第1938至1953頁
附表三(恐嚇用行動電話門號):
編號
行動電話門號
恐嚇被害人
備註
1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26.27.110.111-125.126.127.133.110-127.133.138.141-144.147.148.157-159.164.204.206.208.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258-286頁;偵㈢卷第244-305頁
2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2.3.5-9.25.103-109.160-163.165-192.194-197.199.200.202.209.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288-309頁;偵㈢卷第324-353頁
3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4.10-13.16.155.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502-513頁;偵㈢卷第306-323頁
4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4.15.17-24.28-102.193.198.201.201.205.207.211.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373-500頁;偵㈢卷第38-160頁
5
0000-000000
如附表二編號128-132.134-137.139-140.145.146.149-156.203.210.
通訊監察文附警㈠卷第310-372頁;偵㈢卷第161-243頁
附表四(於同案被告柯佐霖案已沒收之物品):
編號
應沒收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1
如附表二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
11件
雖未扣案,但無法認定已滅失。
2
如附表三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SIM卡及行動電話機
5支
同上
附表五-1(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現金(新臺幣)
19200元
2
公共電話卡
2張
3
手機(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4
手機(黑、銀色)(序號:00000000000000/3)
1支
5
手機(黑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6
手機(紅色)(序號:00000000000000/9)
1支
7
手機(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附表五-2(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自小客車(ACJ-9275)
1輛
施吳阿吟 所有
2
普通重型機車(818-JTC)
1輛
施馨涵所有
附表五-3(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鴨舌帽
2頂
1.不詳人所有
2.施銘雄提款時穿著
2
0000000000行動電話(NOKIA)(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1.門號為「阿文」申設
2.手機為 施坤輝 所有
3
0000000000行動電話(LG)(序號:000000000000000)
1支
1.門號為「阿文」申設
2.手機為彭健鈞所有
4
藍色外套
1件
1.「阿德」所有
2.與本案無關
5
黑色T恤
1件
1. 施名政 所有
2.施銘雄提款時穿著
附表五-4(扣案物品):
編號
扣押物名稱
數量
備註
1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2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3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4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
1支
5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6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7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8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9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10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
1支
11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2
手機(SAMSUNG)門號:0000000000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3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4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5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6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7
手機(SAMSUNG)序號:00000000000000
1支
18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本(張)
19
華南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0)
1本(張)
20
兆豐商業銀行存摺、提款卡(帳號:00000000000)
1本(張)
附表六(卷宗代號對照表):
編號
卷宗名稱
代號
1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1-513頁)
警㈠卷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514-854頁)
警㈡卷
3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頁)
警㈢卷
4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㈣卷
5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㈤卷
6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卷宗(第0000-0000頁)
警㈥卷
7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他字第2090號)
偵㈠卷
8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偵字第15578號)
偵㈡卷
9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警聲搜字第1026號)
偵㈢卷
10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2年度偵字第16901號)
偵㈣卷
1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3年度偵字第1269號)
偵㈤卷
12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卷宗(103年度偵字第2324號)
偵㈥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修正前刑法第349條
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修正後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