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929號
法定代理人 楊岱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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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原告與被告馬可斯有限公司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94,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漢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9日
書記官陳今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