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朱聖煒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朱聖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朱聖煒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3月、7月15日,於民國104年7月2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106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㈠於103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審訴字16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㈡又於同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審訴字12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確定。㈢再於104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等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審訴字17
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15日確定。上開㈠、㈡二案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447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受刑人並於104年7月21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㈠、㈡、㈢案件之刑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查。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4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0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4月25日,聲請人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66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等文件,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郁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韻宇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