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催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催字第88號聲請人 許綉眉 法定代理人 康文聲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台端匯票抬頭非本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無法入帳)。
二、列康文聲為法定代理人之依據?如為代理人,請提出委任狀。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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