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均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戴興宇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5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