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500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5000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理人 謝孝晴 債務人萬金愛
蔡蘇玉雲 蘇新黨 蘇玉花 蘇清白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蘇清華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