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0號
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理人 陳正欽
債務人 許主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零玖佰捌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及更正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附表:
編號
本金
(新臺幣)
請求利息期間
(民國)
年息
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207,233元
114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14.99%
113年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
無
2
30,088元
113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15.88%
113年10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左列利率百分之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