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聲請人 卓孟君 即債務人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依附件一所示方式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其生活程度應受如附件二之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債務人無固定收入,更生方案有保證人、提供擔保之人或其他共同負擔債務之人,法院認其條件公允者,亦同;法院為第一項認可裁定前,應將更生方案之內容即債務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通知債權人,並使債權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按,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稱消債條例)第64條第1項、第3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20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依本院104年1月8日製作之債權表,本件已申報債權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共計10位,其代表債權金額總計新臺幣(下同)11,630,460元,其中本金金額為4,837,526元。債務人提出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以一個月為一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186元,清償總金額為445,392元,占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金額之百分之3.83,占本金金額之百分之9.21。本院於104年7月21日函命債權人於文到7日內以書面確答是否同意該更生方案,並對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及更生方案之內容陳述意見。惟書面可決之結果,依消債條例第60條規定,不得視為債權人會議可決更生方案,此有送達證書及各債權人陳述意見書狀附本院10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1號卷(下稱更生執行卷)第153-191頁為憑。
三、經查,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384,00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379,200元後,幾無剩餘,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受償總額445,392元。參諸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別無其他可供換價之財產等情,另債務人曾於中國人壽投保商業保險契約乙份,據債務人稱為方便配偶繳納保費故將要保人更改為配偶(聲請更生前),然為求提高還款金額,仍將該筆保單扣除保單質借後所餘保單價值約85,370元全數提出加計清償,有中國人壽出具保險單現金價值證明書附更生執行卷第141頁供參,依消債條例第64條第2項第3款、第4款規定,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不致過低。
四、再觀諸債務人所提上開更生方案,經本院衡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核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與配偶共同育有兩名未成年子女(分別年滿12歲,9歲),因子女出生時均為體重低於1500克之極低體重早產兒,後續成長及發展有定期就醫治療及評估之需要,為照顧幼子,債務人僅得於傍晚配偶下班後,至新北市黃石市場受雇販售鹽水雞,工作時間為下午5時至晚上12時,日薪為630元,以每月工作25日計算,每月薪資約為16000元,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有債務人雇主出具在職證明書附更生執行卷第140頁為憑。雖債權人均認其工作薪資過低,然衡酌債務人家庭情況及工作內容、時間,其薪資水準固然偏低,然已與工作內容相當,且債務人為求兼顧照護幼齡子女就醫及下課後之安置等事宜,求職範圍確有限制,況債務人雖收入較低,然因擔負子女生活照顧事宜,故由收入較高之配偶負擔絕大多數之子女扶養費用,而可將每名子女扶養費用壓縮至每月2000元,以提高更生方案之清償金額。又債務人子女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雖因年齡漸長,上課時數可能增加,然相對應之生活、教育等必要費用亦需增加,債務人以目前之每月薪資16,000元為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還款標準,亦以目前極低之生活費及扶養費用為支出標準,尚屬合理有據。
(二)次查債務人每月收入為16,000元,僅保留11,000元作為債務人個人及兩名子女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遠低新北市政府104年度公告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12,840元之標準,依同地區生活水準,僅得維持節省之基本生活。另債務人為求提高還款金額,將以配偶為要保人、債務人為被保險人,於中國人壽之保險契約保單解約價值85,370元全數提出,分為72期逐期提撥加計清償並由配偶協助負擔。核其更生方案,債務人未保留考量日常生活中臨時性、意外性之額外支出,將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列入更生方案,足見已撙節開支、並盡全力清償債務。
(三)按消債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並重建其經濟生活。法院是否認可更生方案,以其所提更生方案是否已盡力清償為標準,清償成數並非唯一之考量。而所謂盡力清償之計算基礎,在審核債務人之財產狀況及聲請前2年內之收入及支出,以其更生方案履行期間預計之可處分所得,酌留更生方案履行期間之必要生活費用後所得之數額,是償還金額及成數僅是藉由數字計算之中性結論,並無絕對之標準。查本件債務人更生方案,將其收入扣除支出之餘額全數納入更生方案中,足徵債務人確已勉力清償債務,雖清償成數未符債權人之要求,然已為債務人於維持基本生活之前提下,依其工作收入所能負擔之極限,可認已盡力清償。
五、準此,本件更生事件中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件所示之更生方案核屬盡力清償,復無消債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揆諸本條例之立法目的,為使不幸陷入經濟困境之人得以清理債務、重建生活,並在清理過程中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首揭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9月23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債務人乙○○之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清償總金額:新臺幣(下同)445,392元。││2.總清償比例:3.83﹪││3.清償方法:自收到認可裁定確定證明書起之次月起,以1個月為1期,共計6年72期││,每期清償6,186元。││債務人應於每月15日,將如下表所示之每期應償金額,以匯款方式匯予各債權人,││匯款費用由債務人負擔。債權人為金融機構之部分,將統一匯入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由其統一辦理收款及撥付款項作業。(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7條第2項規定參││照)惟債務人仍需依各金融機構之作業方式配合辦理統一撥付款項作業。││4.其他條款:如一期未能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總分配金額│第1-71期每期│第72期分配金││││││分配金額│額││││││││├──┼────────┼─────┼─────┼──────┼──────┤│1│台北富邦商業銀行│474,724│18,180│252│288│││股份有限公司│││││├──┼────────┼─────┼─────┼──────┼──────┤│2│丙○(台灣)商業銀│333,748│12,781│178│143│││行股份有限公司│││││├──┼────────┼─────┼─────┼──────┼──────┤│3│甲○(台灣)商業銀│2,333,352│89,356│1,241│1,245│││行股份有限公司│││││├──┼────────┼─────┼─────┼──────┼──────┤│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2,503,361│95,867│1,331│1,366│││股份有限公司│││││├──┼────────┼─────┼─────┼──────┼──────┤│5│中國信託商業銀行│2,533,823│97,033│1,348│1,325│││股份有限公司│││││├──┼────────┼─────┼─────┼──────┼──────┤│6│台灣金聯資產管理│498,693│19,098│265│283│││股份有限公司│││││├──┼────────┼─────┼─────┼──────┼──────┤│7│良京實業股份有限│407,762│15,615│217│208│││公司│││││├──┼────────┼─────┼─────┼──────┼──────┤│8│金陽信資產管理股│446,558│17,101│238│203│││份有限公司│││││├──┼────────┼─────┼─────┼──────┼──────┤│9│上海商業儲蓄銀行│574,397│21,997│305│342│││股份有限公司│││││├──┼────────┼─────┼─────┼──────┼──────┤│10│萬榮行銷股份有限│1,524,042│58,364│811│783│││公司│││││├──┴────────┴─────┴─────┴──────┴──────┤│參、補充說明││一、各債權人之每期受償金額,係以債權表所示之債權比例計算後,再四捨五入取整││數計算。若各期受償金額加總後產生些微誤差,均於第72期清償金額中調整。││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債權││人亦有主動通知債務人繳款方式之義務。││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者,債權人得以之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時,法院││並得依債務人聲請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4條第1項本文││、第2項規定參照)│└─────────────────────────────────────┘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除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及緊急事件者外,不得搭乘高││鐵及航空器。│├────────────────────────────┤│四、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五、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六、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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