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13號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羅盛德 律師
被告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3時1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24日宣判,然關於原告於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部分,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潘昱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