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1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桃原保險簡字第13號

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志傑

陳巧姿

黃郁涵

羅盛德 律師

被告 張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4月26日下午3時12分在本院第3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3月24日宣判,然關於原告於112年3月8日言詞辯論期日聲明部分,尚有應行調查釐清之事項,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蘇品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潘昱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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