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2035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吳昶毅
被告 王偉臣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8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壹仟伍佰肆拾貳元;暨其中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陸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一二年九月十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王伯文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
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
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