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交字第2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交字第299號上訴人即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吳季娟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林雄發 間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7月4日本院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按件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7月28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
書記官林盈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