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1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20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乙○○即被告具保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風化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96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受刑人即被告乙○○犯妨害風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爰依法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此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26
8號判決可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乙○○業經查獲,已於民國96年4月5日經聲請人發交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此有該受刑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參,足見受刑人並非尚在逃匿中,本院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上開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是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國敬中華民國96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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