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1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00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嘉睿原名華峰珈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執聲付字第4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嘉睿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因強盜罪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院以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1號判處有期徒刑5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101年台上字第2896號駁回上訴確定。於101年7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4月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陳世宗
法官黃斯偉法官孫惠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潘文賢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