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0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0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有限責任台北市
第九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徐年金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錦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柒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捌萬零玖佰叁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六四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拾捌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