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915號

債權人 蘇玫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采禾文理技藝短期補習班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之釋明資料;若為合夥,併請提出其合法法定代理人之釋明。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祥榮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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